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1】
首先確定大法官是否可以審查「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按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法官可以審查命令,但是「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是否屬於命令而得以審查,大法官認為其係屬於「一般性法規範」因此屬於命令而屬大法官可審查的客體。
其中可以注意到,為何「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能直接無岐異的認為其屬於「一般性法規範」似有疑義,「法規命令」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參照),而具有一般拘束力,此才屬於理由書中所提及之「一般性法規範」,而「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雖然並非是對所有人民中的多數產生影響,但是任何人都可以報考警大,對於報考人民來說會受到招生簡章的影響而產生拘束力,因此應認為是種「一般性法規範」,而得以為大法官的審查客體。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已廢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解釋文【2】
肯定警大具有大學自治的權利(憲法第11條參照),因此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且「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並不生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因此不生法律保留的問題,縱使進一步要求警大擬定之招生簡章應事先層報內政部核定,使警大之招生自主權大幅限縮,亦非為憲法所不許。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釋文【3】
雖然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但仍受憲法所規定基本權之拘束,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之檢驗。
解釋文【4】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其中「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規定於憲法第21條,「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規定於憲法第22條,「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屬於其中的其他自由及權利,但是因為教育資源有限,因此「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7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或是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其中,湯德宗前大法官認為憲法第22條的其他自由及權利「越靠近個人自主」的越屬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解釋文【5】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其中可以理解為色盲本身是種客觀條件限制,因此大法官認為審查標準並非是低標,因為這種客觀條件限制本身是個人努力而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因此法院應對此仔細審查,也就是需審查「色盲」這個對人群的分類是否存在問題。
解釋文【6】
目的合憲性
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人,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
目的與手段關聯性
適當性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實質關聯性
因警察確有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因此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培育適合擔任警察之學生間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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