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答辩理由总览
在本案中,以下環形流道直徑遞增且寬度遞減以維持截面積穩定並配合第一氣室環狀分布與第二氣室面狀分布的導流設計在引證1、2中並未被揭示或建議,理由如下:
依審查意見所述,本案請求項1係以引證1、2併用而被認定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惟審查意見就請求項1相較引證1所指出之差異,主要著眼於「孔隙性介質設置於上層隔熱棉上」以及「導流件具有第二上段壁及第二下段壁」等構造,再認為可由引證2補足而易於完成;然而,即使依審查意見之併用邏輯,引證1、2仍未揭示或暗示本案經修正後請求項1所明確界定之關鍵導流幾何關係與其所帶來之均勻輸出效果。
具體而言,本案係透過氣柱之第一下段壁與導流件之第二下段壁彼此對置,形成「下環形流道」,並進一步限定該下環形流道同時具備「直徑由下往上遞增」及「寬度由下往上遞減」之幾何關係,以使下環形流道的截面積可維持穩定(本案說明書[0020]參照)。此一「以直徑遞增搭配寬度遞減來維持流道截面積穩定」的設計目的,係用以讓空氣與氣體燃料混合後能以更可預期且均勻的流動狀態,依序通過下環形流道與上環形流道,再由上開口以環狀方式向上輸出(本案摘要參照),使後續進入爐具本體時能先在第一氣室形成環狀分布、再於第二氣室形成面狀分布,以達到均勻向上輸送之效果(本案說明書[0017]參照)。本案亦明確揭示其欲解決之課題為「使混合後氣體能均勻輸出,達到燃燒完全、且燃燒效率最佳化」(本案說明書[0003]參照),並說明均勻分布燃燒可帶來加熱均勻、加熱快速及降低燃燒不完全風險等效果(本案說明書[0024]參照)。
相對地,引證1之混合/供氣概念係以噴射器與文丘里型構件使大氣與燃料混合,並經由管路輸送至上游之分配腔室(引證1說明書相關段落參照:揭示「venturi-type member」以及「distribution chamber」等結構);引證1並未揭示在一中空本體之容置空間內,藉由「兩圓錐壁相對」形成「環形流道」,更未揭示為了讓流量/流速分布更穩定而特別設計成「直徑遞增且寬度遞減以維持截面積穩定」之下環形流道幾何關係(本案說明書[0020]參照)。再者,引證2係於燃燒器本體之方腔內沿軸向配置混合氣分配盤、有序多孔板及泡沫陶瓷板等,其所謂「混合氣分配盤」主要透過阻擋與導流使混合氣向空腔四周擴散(引證2說明書[0050]參照),且其混合氣分配盤結構係「導流錐與擋板」(引證2權利要求4參照),並非形成在同一容置空間內的「下環形流道/上環形流道」之連通環形流路,更未揭示藉由「直徑遞增」與「寬度遞減」來維持流道截面積穩定之設計思維。
因此,若要自引證1之文丘里混合與分配腔室結構,或自引證2之方腔+擋板/導流錐擴散結構,導出本案之「雙環形流道」且特別限定「下環形流道直徑遞增、寬度遞減以維持截面積穩定」並進一步使混合後氣體由上開口環狀輸出、配合第一氣室環狀分布與第二氣室面狀分布之整體氣流調控,將非屬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2之教示而輕易完成之簡單置換或拼湊,而係針對均勻輸出與完全燃燒之課題所做之具體結構性改良(本案說明書[0003]、[0020]參照)。換言之,本案經修正後請求項1所新增/釐清之技術特徵,不僅未為引證1、2所揭示,且其組合亦未被引證1、2所教示或合理暗示,並能帶來均勻輸出以提升燃燒效率之技術效果,故仍具進步性。